烟叶税申报办税指南


2019-01-25


【业务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和《烟叶收购情况表》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烟叶收购地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收购烟叶的当天”,是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附件第六条,附件第七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6〕77号)全文。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报送材料】 
1.A06112《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2.A06113《烟叶收购情况表》。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1.A06112《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2.A06113《烟叶收购情况表》。

注册地址:
一、广州市黄埔区
电话:020-82209205
传真:020-82209185
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蓝玉四街九号广州科技园1号楼5楼(自编号为南501房)
交通线路和站点:乘坐B28、高峰快速28、363、广368、广369、440、447、453、516、567、571B、573、573、573快速、575,在创业路站、创业路口站下车,往"广州科技园"方向200米即到1号楼5楼501房;   

注册地址:

二、广州市海珠区
电话:020-84418997
传真:020-84418996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112号江南商业大厦902房

交通线路和站点:乘坐29、53、59、220、270、489、273在江南西路江南新村站(骨伤科医院)下车往"江南商业大厦"方向50米;乘座91、121、244、244A、250、、28

扫码关注

手机官网

扫码关注

微信联系

© 2023  版权所有:广州科园税务师事务所  粤ICP备13064228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广州   SEO   营业执照

广州市黄埔区:020-82209205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蓝玉四街九号广州科技园1号楼5楼

广州市海珠区:020-84418997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江南商业大厦902房

E-mail:841114018@qq.com

我们会及时给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