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修订下的董监高风险:11种赔偿责任
2024-02-03
新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进行了全面的强化,除了在明确规定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180),还对特定情形下的董监高的行为进行规制,对于有过错的董监高科以赔偿责任。
归结起来,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董监高规定了9种赔偿责任情形,其中有6种为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有2种同时对公司和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另规定了董事和高管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职务侵权赔偿责任。对股份公司的董监高还规定了另外两种赔偿责任情形。
一、有限公司董监高和赔偿责任情形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2)
2.未及时履行核查出资催交出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1)
3.对股东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3)
4.违法减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26)
5.违法分配利润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11)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88)
7.董事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32)
8.董事为清算组成员。(232)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38)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91)
二、股份公司董监高赔偿责任情形
股份公司的董监高除了上述赔偿责任(107条准用51、53,22、188、191、211、226、232和238)之外,还另规定了两种赔偿责任情形。
10.违法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赠予、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63)
11.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125)
三、几个有点意思的问题
1.严格的讲,新公司法第11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职务侵权,由公司赔偿后,公司可以对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也属于对公司董事和高管赔偿责任的规定。因为根据新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而根据新公司法第265条的规定,经理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可能存在11条和191的适用竞合。
2.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中,有三种情形中的规制对象没有监事。一是核查出资催交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1)二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91)三是公司清算中,因为没有规定监事为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232),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监事作为清算组成员,监事一般不会承担清算中的赔偿责任(232二款)。
在催交出资的情形,不规制监事,好理解,因为催交出资义务是在董事会。而对外职务侵权,是因为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内部职权,几乎不可能产生对外的职务侵权。
但是,如果公司监事在履行公司其他工作时,造成对外侵权,比如监事与其他工作人员去投标现场工作时,不小心洒水将其他公司的标书封条泡开导致该其他公司标书作废造成的损失,受损公司的请求权基础何在?应当是民法典的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监事所在公司的请求权基础也是这条(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3.新公司法只在125条规定董事对董事会决议负责,董事会决议违法的,投赞成票董事的赔偿责任。却没有对监事规定类似的义务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难道公司监事可以不对监事会决议负责,监事就不会犯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新公司法第188就规定监事和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监事在监事会上的行为符合第188条的要件,也要根据该条承担赔偿责任。
4.新公司法为董事设置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193)却没有为法定代表人设置,意味着,如果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享有责任险保障,如果是经理担任,就可能不能享有责任险保障。监事也不能享有责任险保障。这种区别规定的合理性何在?
5.新公司法规定了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180),并对勤勉忠实义务进行了具体化(181-184),且规定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所取得收入的归入公司所有(186)。如果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还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的请求权基础为何?应当是188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188条可以说是公司对董监高追究赔偿责任的兜底条款。
6.除了在清算中要承担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外(232、238),新公司法没有规定董监高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191有疑问)。问题是,如果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债务时,也会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13、14条对现行公司法下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情形下,赋予了债权人对行为股东和过错董事高管的直接请求权。其实,对这种对债权人直接赋权的规定,是存在争议的。这个争议来源于债权人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是否要采用入库规则。民法典没有采用入库规则,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民法典537)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考虑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债权人的问题,直接、效率高,弊端是如果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可能会造成不公平。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债权人不能得到清偿,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就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鉴于民法典537条抛弃了入库规则,对于其他情形,建议最高法院在新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中也赋予债权人对董监高的直接请求权。
注册地址:
一、广州市黄埔区
电话:020-82209205
传真:020-82209185
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蓝玉四街九号广州科技园1号楼5楼(自编号为南501房)
交通线路和站点:乘坐B28、高峰快速28、363、广368、广369、440、447、453、516、567、571B、573、573、573快速、575,在创业路站、创业路口站下车,往"广州科技园"方向200米即到1号楼5楼501房;
注册地址:
二、广州市海珠区
电话:020-84418997
传真:020-84418996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112号江南商业大厦902房
交通线路和站点:乘坐29、53、59、220、270、489、273在江南西路江南新村站(骨伤科医院)下车往"江南商业大厦"方向50米;乘座91、121、244、244A、250、、28
© 2023 版权所有:广州科园税务师事务所 粤ICP备13064228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广州 SEO 营业执照
广州市黄埔区:020-82209205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蓝玉四街九号广州科技园1号楼5楼
广州市海珠区:020-84418997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江南商业大厦902房
E-mail:841114018@qq.com
我们会及时给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