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9-11-01


四、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43.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初 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 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 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其中具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 入均不超过5000 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 年(60 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 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144. 创投企业税收优惠的执行期限如何确定?财税〔2019〕13 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明确的 投资时间和享受优惠时间不一致,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 是指享受优惠时间?

答:为避免产生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

时间的歧义,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财税 〔2019〕13 号文件特意写入了衔接性条款,简言之,无论是投 资时间,还是享受优惠时间,只要有一个时间在政策执行期 限内的,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145. 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 额标准是一样,这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吗?

答: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和资 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 个月的平均数计 算,不足12 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 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146. 如何判断一家创投企业能否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 惠政策?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于2017 年3 月投资了一家从业人数 为260 人,资产总额为4000 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 万元的 初创科技型企业,请问在2019 年度能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税〔2019〕13 号文件明确2019 年1 月1 日前2 年内发 生的投资,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投资满2 年且符合财税13 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 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 以适用财税〔2018〕55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所提的投资时 间是2017 年3 月,属于2019 年1 月1 日前2 年内发生的投 资,如符合财税〔2019〕13 号和财税〔2018〕55 号文件规定的其 他条件,可以自2019 年度开始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

147.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 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 年的,该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享受 优惠政策,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 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规定,享受 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 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 部门令第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证监会令第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 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 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 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 人,其中具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 入均不超过3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 年(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 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 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同时根据财税〔2019〕13 号规定,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期间,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 业人数不超过200 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 “资产 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 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 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 万元”。

148.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如何确定投资额?

答:根据财税〔2018〕55 号和总局公告2018 年第43 号规定,合伙 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 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所称 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 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 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149. 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能否用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抵扣来源于非初创科技型企业的 项目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 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个人合 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 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其中经营所得未区分是否来源 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收入。

150.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 科技型企业满2 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优惠政策的天使 投资个人还需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答:享受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 在劳务派遣等关系;(2)投资后2 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 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151. 天使投资个人同时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初创科 技型企业,不同投资项目之间是否可以互抵,有何限制?

答: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 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 所得额。

152. 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及个人合伙人,有何 备案要求?

答: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 (1)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 年的年度 终了后3 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 年后的 每个年度终了后3 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153. 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如何在申报 时进行投资额抵扣的填写?

答: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B 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 样。2019 年度以后进行投资额抵扣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 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投资 抵扣”栏。

154. 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有何备案要求?

答: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 个月 的次月15 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 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155. 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如何进行申报抵扣?

答: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 按照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 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 扣前36 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 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156. 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 年,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如何处理?

答: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

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 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157. 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 的比例如何把握?

答: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

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使 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 比如,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8 年5 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8 年发生研发费用100 万元,成本费用1000 万元,2018 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9 年发生研发费用500 万元,成本费用1000 万元,2019 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 于2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 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 第43 号)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 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1000+1000)×100%), 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58. 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 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3 号)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再要求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43 号)明确 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3 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此外,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不再要求合伙创投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改由合伙创投企业直接提供 给法人合伙人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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