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费


2019-01-25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交纳义务人。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列举的娱乐业、 广告业确定。
  注: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费义务发生时间   
  为缴费人收讫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地点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根据征管的规定,缴费人应当向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扣缴期限   
  与缴费人缴纳增值税的期限相同。应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内同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与解缴增值税的期限相同。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依据和费率   
  按缴费人取得娱乐业、广告业劳务收入作为计征依据,征费率是3%.  
  
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方法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含增值税营业额×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88号,七、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   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注:娱乐业计费销售额也为含增值税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广告业实施"营改增"以后,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计税依据包含增值税额。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我市市级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与归属中央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保持一致标准,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也就是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都可以减半缴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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