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费
2019-01-2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88号,七、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 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注:娱乐业计费销售额也为含增值税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广告业实施"营改增"以后,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计税依据包含增值税额。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我市市级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与归属中央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保持一致标准,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也就是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都可以减半缴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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