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
2019-01-25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的制度。以前我们国家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而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1月1日起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执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据实列支。具体的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有哪些,以及新旧准则的又如何衔接呢,请看下面的分解。
一、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
根据国税函(209)3号文中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职工误餐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独生子女费等。
注:根据新<<新企业财务通则>>将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规定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通过职工福利费核算。
二、职工福利费账务处理
(一)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处理
1、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2、如果企业改制改建,则应将应付福利费余额转增资本公积,如有赤字,转入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年初未分配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当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3、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二)职工福利费日常账务处理
1、如果职工福利费2006年以前计提的余额未用完之前,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先冲减以前的余额,余额不足部分以及以后年度再新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
2、如果企业的基础工作以及预算管理较好的单位,可将职工福利计划列入年度预算,按照全年福利费支出总额与工资总额的比例按月计提职工福利费(没有年度职工福利计划的单位,可以比照历史数据,如前三年企业职工福利费占工资总额的加权平均来确定),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实际发生时则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到了年末,如果“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如有余额,则按照前面的各受益对象占企业全年工资总额的比重对余额进行结转,借记或贷记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结转后“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没有余额。
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总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另国税函{2008}264号文中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以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补贴,应该记入工资依法计算个税。但是假如符合下述文件的规定,则不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国税发[1994]089号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009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比,财企[2009]242号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该《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等费用,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
一、财企[2009]242号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2)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
(3)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通知》印发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
(4)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5)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二、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的异同
尽管都是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但两个文件的性质完全不同。财企[2009]242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国税函[2009]3号是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两个文件并无隶属关系。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互不影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职工福利费是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要按规定予以披露。同时要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和“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等科目中核算。
为了进一步指导企业准确进行财税处理,明晰财企[2009]242号和国税函[2009]3号在职工福利费规定上的差异,笔者对这两个文件异同点进行归纳。
两个文件的相同点: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处理;
(2)供暖费和防暑降温费在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处理;
(3)“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在税法和财务上都作为福利费处理;
(4)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探亲假路费财税规定一致,都作为福利费;
(5)财务上的“职工异地安家费”和税务上的“安家费”规定并不矛盾。
两个文件的不同点:
(1)“职工疗养费”财务上作为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实务处理中,该费用可能会被认为与生产经营无关费用,而不得在税前扣除。
(2)增加“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更切合现实。因为这部分支出企业取得是餐饮发票,能否税前扣除一直是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因为实际处理中无法区分是正常的业务招待费还是职工午餐的支出。财企[2009]242号文件的下发无疑更增加了该问题的热度。
(3)财务上明确为“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较国税函[2009]3号文中的“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的规定更为合理。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税前处理,很多地区已发文明确,该项支出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职工交通补贴,财务上对交通补贴支出和住房补贴支出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未作明确区分,统一作为福利费;通讯补贴,财务处理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为福利费。
(6)财务上,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不属于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为福利费。
(7)关于职工福利费的核算问题,税务上要求单独建账,准确核算;财务上是作为“工资薪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面的二级明细核算。
财企[2009]242号对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的规定,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缴纳。因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即使实际发放也不得扣除,包括国有性质的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限定数额部分的工资薪金。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得包括在所得税指标“工资薪金总额”之中,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对待,因此也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三、职工福利费财务列支制度的构建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分配,企业应当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企业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提取的政策,要求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实践证明,现行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企业应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合理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列支制度。
第一,划清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的边界。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既有人工成本无序增长,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二,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合理化。由于目前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发放和支出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因此,有必要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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