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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到底要不要转?来看看有啥税收优惠政策!


2020-05-05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到底该转不该转呢?


”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区别很大,主要是税率和增收核算基数不同。

一般纳税人按照行业,税率分为13%、9%、6%,小规模纳税人为3%。下面举例说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缴纳核算方式:

例1:某贸易公司4月份销售监控设备20万元,开具了13%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了厂家开给我公司13%增值税专用发票18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计算:(20-18)/1.13*0.13=0.23(万元)

 

例2:还是这个商贸公司4月份销售监控设备20万元,开具了3%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了厂家开给我公司13%增值税普通发票18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税款计算:20/1.03*0.03=0.58(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给出了优惠政策,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30万元免增值税。湖北省外省份可以从3月1日起选择按1%增收率增收增值税,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

从上述例子看得出,到底要不要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取决于你的进项发票多少,供应方能否可以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一般纳税人进项票多的话可以抵扣税额,合适的话比小规模交的税还少。小规模的话超过了免税的政策标准是要全额缴税的。

当然还要从你的上游企业是否需要你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税率的发票?是否面对客户大多都是需要一般纳税人资格?等问题判断。各位小伙伴,可以根据公司的情况来选择。

当然,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也能进一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起来看看小规模有哪些税收优惠。

 

“

2020年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

 

在延续2019年的税收优惠政策时,2020年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国家为了促进生产,稳定就业,又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财税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执行日期:2019年1月1日开始

  •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温馨提示:请留意下本公司是否有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发生。

  • 政策解读:

序号

纳税时间

申报期

销售额A

当期不动

产销售额

本期销售额

税收政策

1

1个月

A<10万元

0

A

免征增值税

2

1个月

A>10万元

B

A-B

A-B<10万

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3

1个季度

A<30万元

无

A

免征增值税

1)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是按月份进行纳税申报,当月的销售额没有超过10万,可以享受这个免征增值税政策。

2)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季度进行纳税申报,本季度的销售额没有超过30万,可以享受这个免征增值税政策。

3)这里的免征增值税销售发票是指普通发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交纳增值税,不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4)本期有销售不动产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只针对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

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执行时间: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 温馨提示:本月进行季度申报时,一定要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开具合适税率的发票并进行准确填报。

  • 政策解读: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在2020年月3份以前,适用3%征收率的,按照3%开具增值税发票。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在2020年月3份至5月份,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六税两附加费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

  •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政策依据:财税【2019年第13号】

三、企业所得税

1、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 政策解读:这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按照营业额的大小,进行阶梯式的税收减征。

    如下图所示:

年应纳税额所得额A

减按比例

征收税率

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万

25%

20%

A*25%*20%

100万-300万

50%

20%

A*50%*20%

≥300万

0

25%

A*25%

小型微利企业的划分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1)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 执行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政策依据:财税【2019年13号】

2、延长企业利润亏损年度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备注: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公告】

四、残保金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 执行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

  •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2019年第49号】

五、社会保险

1、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执行时间:从2020年2月份起

  • 政策依据:人社部【2020年11号】

3、对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 执行时间:从2020年2月份起

  • 政策依据:医保发【2020年6号】

 

来源:小张到老张、晨曦的后花园、国家税务总局等,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对版权有异议,请联系后台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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