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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不能分摊扣除!
2020-04-26
集团公司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与各成员企业分摊捐赠款时,各成员企业不可税前扣除分摊到的捐赠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该集团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了捐赠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但各成员企业既未进行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也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不符合上述两个政策,因此各成员企业不能税前扣除分摊的捐赠款,即使集团公司给各成员企业开具分割单也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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